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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严格禁止炒作高考中考考试成绩的通知

新闻来源:新闻中心   新闻作者:辽宁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闻毅   新闻录入:网络中心
字体大小: 超大          字体颜色:字体颜色     新闻阅读: 次    发布时间:2012.06.26
               辽教办发[2012]158号

各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教育厅于2011年6月7日下发了《关于禁止炒作高考中考考试成绩的通知》(辽教发[2011]56号),6月24日又紧急下发了《关于再次重申禁止炒作高考中考考试成绩的通知》(辽教电[2011]60号),有效制止了炒作高考、中考成绩现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已经结束,6月26日零时起,高考成绩将发给各市招生考试部门、高中学校和考生本人。同时,从本月21日至30日由各市组织的中考也将全部结束。在此,省教育厅再次重申严格禁止炒作高考中考考试成绩,并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按高考、中考成绩给学校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所谓的高考、中考“状元”等。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和初级中学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社会或无关组织、无关个人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3. 各级各类学校除以成绩单、电话查询形式通知考生外,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布考生成绩;不得按中考、高考成绩给学生排名并在校内或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校外或校内社会成员可视范围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高考、中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
    4.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利用学校网站、校刊、校报等公布和宣传中高考升学率、上线率、中高考状元和升入清华、北大等重点大学、升入重点高中人数等;不得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宣传中高成绩或上线率、升学率等;不得利用媒体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
    对出现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辽宁省教育厅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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