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宣传部、各市教育局、省直各新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要求,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有效制止炒作高考中考考试成绩行为,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高中)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按高考、中考成绩给学校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所谓的高考、中考“状元”等。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和初级中学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社会或无关组织、无关个人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3.各级各类学校除以成绩单、电话查询形式通知考生外,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公布考生成绩;不得按中考、高考成绩给学生排名并在校内或向社会公布;不得在校外或校内社会成员可视范围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高考、中考成绩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不得利用媒体公布和宣传中高考升学率、上线率、升入重点大学(高中)人数和中高考状元。
4.各媒体不得向社会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宣传报道学校学生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和高分数学生等情况;不得公开按高考、中考成绩给学校和学生排名,特别是宣传炒作所谓的高考 “状元”、 中考“状元”等。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