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 年: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共3天 春 节:2月6日—12日(即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 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 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 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 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共3天 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共7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目):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注:按相关政策,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两个7天的“黄金周”和五个3天的“小长假”,以上为调整后的2008年放假日期安排,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休。
• 2007年12月30日 星期日 • 2008年2月9、10日 星期六、星期日 • 2008年4月5、6日 星期六、星期日 • 2008年5月3、4日 星期六、星期日 • 2008年6月7、8日 星期六、星期日 • 2008年9月13、14日 星期六、星期日 • 2008年10月4、5日 星期六、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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